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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房加名也没用,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没用(这篇文章终于讲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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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零信任网络?这篇文章终于讲透了

在网络监控无处不在的时代,很难确定谁是值得信任的。我们能相信互联网流量没有被监听吗?当然不能!我们既无法信任提供光纤租用的互联网服务商,也无法信任昨天在数据中心布线的合同工。“数据中心内部的系统和网络流量是可信的”这一假设是不正确的。现代的网络设计和应用模式,已经使得传统的、基于网络边界的安全防护模式逐渐失去原有的价值。因此,网络边界的安全防护一旦被突破,即使只有一台计算机被攻陷,攻击者也能够在“安全的”数据中心内部自由移动。

零信任模型旨在解决“基于网络边界建立信任”这种理念本身固有的问题。零信任模型没有基于网络位置建立信任,而是在不依赖网络传输层物理安全机制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网络通信和业务访问。零信任模型并不是不切实际的设想,利用已经成熟的加密技术和自动化系统,这一愿景完全可以实现。

1.1 什么是零信任网络

零信任网络的概念建立在以下 5 个基本假定之上。

网络无时无刻不处于危险的环境中。网络中自始至终存在外部或内部威胁。网络的位置不足以决定网络的可信程度。所有的设备、用户和网络流量都应当经过认证和授权。安全策略必须是动态的,并基于尽可能多的数据源计算而来。

传统的网络安全结构把不同的网络(或者单个网络的一部分)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不同区域之间使用防火墙进行隔离。每个区域都被授予某种程度的信任,它决定了哪些网络资源允许被访问。这种安全模型提供了非常强大的纵深防御能力。比如,互联网可访问的 Web 服务器等高风险的网络资源,被部署在特定的区域(一般称为“隔离区”,DMZ),该区域的网络流量被严密监控和严格控制。这是一种常见的网络安全架构,如图 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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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1 传统的网络安全架构

零信任模型彻底改变了这种安全架构。传统的网络分区与隔离安全模型在过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在却疲于应对高级的网络攻击。传统的安全模型主要有以下缺点。

缺乏网络内部的流量检查。主机部署缺乏物理及逻辑上的灵活性。存在单点故障。

需要关注的是,如果基于网络位置划分区域的需求消失了,那么对 VPN 的需求也就消失了。VPN 的作用是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并分配 IP 地址,然后建立加密的传输隧道。用户的访问流量通过隧道传输到远程网络,然后进行数据包的

解封装和路由。或许人们从来没有想过,在某种程度上,VPN 是一种不会遭人怀疑的后门。

如果网络的位置对于网络安全失去价值,那么诸如 VPN 等网络安全设备也会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当然,这也迫使我们把安全控制的实施点尽可能地前推到网络边缘,这同时也减轻了网络核心设备的安全责任。此外,大多数主流的操作系统都支持状态防火墙,交换和路由技术的进展也为在网络边缘部署高级功能创造了机会。将所有这些改变带来的收益汇集在一起,得出一个结论:是时候进行网络安全架构的范式转换了。

利用分布式策略实施和应用零信任原则,可以构建如图 1-2 所示的网络安全 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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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2 零信任架构

零信任的控制平面

零信任架构的支撑系统称为控制平面,其他部分称为数据平面,数据平面由控制平面指挥和配置。访问受保护资源的请求首先经过控制平面处理,包括设备和用户的身份认证与授权。细粒度的控制策略也在这一层进行,控制平面可以基于组织中的角色、时间或设备类型进行授权。如果用户需要访问安全等级更高的资源,那么就需要执行更高强度的认证。

一旦控制平面完成检查,确定该请求具备合法的授权,它就会动态配置数据平面,接收来自该客户端(且仅限该客户端)的访问流量。此外,控制平面还能够为访问请求者和被访问的资源协调配置加密隧道的具体参数,包括一次性的临时凭证、密钥和临时端口号等。

虽然上述措施的安全强度有强弱之分,但基本的处理原则是不变的,即由一个权威的、可信的第三方基于多种输入来执行认证、授权、实时的访问控制等操作。

1.2 边界安全模型的演进

本书提到的传统安全架构通常是指“边界安全模型”。该模型的基本思想与物理世界中通过修建城墙来保护城堡一样,是通过构建层层防线来保护网络中的敏感资源。入侵者必须穿透这些防线,才能够访问敏感资源。遗憾的是,这种做法在计算机网络场景下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实质上无法保证敏感资源的安全性。为了充分理解这种缺陷,有必要回顾一下边界安全模型出现的原因及其发展历程。

1.2.1 管理全球 IP 地址空间

导致边界安全模型出现的原因要从互联网的 IP 地址分配开始说起。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越来越多的网络连接在一起。在那个年代,互联网还没有大规模普及,一个网络可能是连接到互联网,也可能是与其他业务部门、公司或是某个研究机构的网络相连。当然,在任何 IP 网络中,IP 地址都必须是唯一的。如果不同网络的运营者使用了重叠的 IP 地址空间,那么他们必须花费很大的力气进行修改。如果正在连接的网络恰好是互联网,那么 IP 地址必须是全球唯一的。很显然,网络的 IP地址分配必须通过统一的协调。

互联网号码分配机构(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IANA)于 1998 年正式成立,直到今天 IANA 仍然是 IP 地址分配的协调机构。在 IANA 成立之前, IP 地址分配和协调的职责是由 Jon Postel 来承担的,他绘制了如图 1-3 所示的互联网地图。Jon 是 IP 地址所有权记录的权威来源,如果你想确保自己的 IP地址是全球唯一的,那么就需要到他这里注册。在那个时代,即使网络暂时不

需要连接到互联网,也鼓励人们为其注册 IP 地址,因为说不定哪天这个网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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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3 Jon Postel 于 1982 年 2 月绘制的互联网早期地图

1.2.2 私有 IP 地址空间的诞生

20 世纪 80 年代末和 20 世纪 90 年代初,随着 IP 网络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随意使用 IP 地址空间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许多网络虽然事实上与互联网隔离,但是却有很大的 IP 地址空间需求,连接 ATM 的网络、连接大型机场航班信息显示屏的网络等,都是典型的例子。出于各种原因,这些网络的确需要与互联网隔离,

有的设备因为需要满足安全或隐私的要求而与互联网隔离(如 ATM);有的设备功能非常有限,通过网络大规模地连接起来意义不大(如机场的航班信息显示屏)。

于是,私有互联网地址分配标准——RFC 1597 诞生了,其目的是解决大量公共 IP地址空间的浪费问题。

1994 年 3 月,RFC 1597 宣布 IANA 为私有网络保留 3 个 IP 地址范围:10.0.0.0/8、 172.16.0.0/12 和 192.168.0.0/16。这样可以确保大型私有网络的地址空间不会超出分配的范围,从而减缓公共 IP 地址空间的消耗,也使得网络运营者能够在适当的时候使用非全球唯一的 IP 地址。此外,私有 IP 地址空间的使用还产生了另外一个效果,而且直到今天仍然在发挥作用——使用私有地址空间的网络更加安全,因为这些网络无法连接到其他网络,特别是连接到互联网。

在那个年代,连接到互联网的组织相对来说比较少,因此,内部网络经常使用保留的私有网络地址空间。另外,网络的安全防护措施也非常弱,甚至完全没有,因为这些网络在物理上通常位于一个组织的内部,攻击者很难接触到。

1.2.3 私有网络连接到公共网络

互联网应用的发展非常迅速,很快大多数组织都希望以某种方式出现在互联网上。电子邮件就是较早的互联网应用之一。人们希望能够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这就意味着他们需要一个可公开访问的邮件服务器,也意味着他们需要以某种方式连接到互联网。

私有网络中的邮件服务器一般情况下是唯一连接到互联网的服务器,它通常有两个网络接口,一个连接互联网,一个连接内部网络。通过连接到互联网的邮件服务器,私有网络内部的系统和人员就能够发送和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

人们很快意识到,这些服务器实际上开辟了一条物理通道,把互联网和安全的私有网络连接了起来。如果攻击者攻陷其中一台服务器,那么他就能够进入私有网络,因为私有网络中的主机与连接互联网的服务器之间是连通的。因此,出于安全的考虑,需要严格检查这些服务器及其网络连接。于是,网络运营者在这些服务器的两侧部署了防火墙,用于控制网络通信,阻止潜在的攻击者从

互联网访问内部网络的主机,如图 1-4 所示。发展到这一步,边界安全模型就诞生了。内部网络变成了“安全”的网络,受到严格控制的服务器所部署的位置成为 DMZ,即隔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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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4 互联网和私有资源都可以访问隔离区中的主机,但是私有资源的网络访问不能超出隔离区,因此不

1.2.4 NAT 的诞生

由于需要从内部网络访问的互联网资源数量快速增长,因此,给内部网络资源赋予

访问互联网的权限,要比为每个应用维护代理主机更加容易。NAT(网络地址转换)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RFC 1631 为网络设备定义了一个标准,使其能够在组织的网络边界执行 IP 地址转换。通过维护一张公共 IP/端口与私有 IP/端口的映射关系表,NAT 设备能够使私有网络中的设备访问任意的互联网资源。这种轻量级的映射关系与应用程序无关,也就是说,网络运营者不再为每个应用程序单独配置互联网连接,而只需要支持私有网络的通用互联网连接即可。

NAT 设备有一个很有趣的特性:因为 IP 地址映射关系是多对一的,所以源自互联网的连接无法访问内部的私有 IP 地址,除非事先在 NAT 设备上进行专门的配置来处理这种特殊情况。因此,NAT 设备具有与状态检测防火墙相似的特性。事实上,防火墙设备也很快开始集成 NAT 功能,这两个功能合二为一,基本上无法区分。这类设备既能支持网络的连通功能,又能支持严格的安全控制,因此很快得到广泛

应用,几乎每个组织的网络边界上都部署了防火墙设备,如图 1-5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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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5 简化后的典型的边界防火墙架构设计

1.2.5 现代边界安全模型

通过在内部网络和互联网之间部署防火墙/ NAT 设备,能够清晰地划分安全区域,包括组织内部的“安全”区、隔离区和不可信区域(互联网)。如果一个组织的网络需要与另一个组织的网络互连,则只需要在两个组织网络的边界处部署防火墙

/NAT 设备,这样另一个组织的网络就成为一个新的安全区域。然后,就像隔离区或安全区一样,可以在边界防火墙设备上配置特定的规则,规定不同区域之间允许或禁止哪种类型的网络流量通过。

回顾过去,可以看到很明显的进步。我们从离线/私有网络中只有个别主机能够连接互联网,发展到通过在网络边界部署安全设备来建立高度互联的网络。这种进步并不难理解,网络运营者出于各种商业目的,必须让内部网络中的服务器对互联网

敞开大门,但是他们又不想失去私有网络的安全性,而防火墙/NAT 设备能够在网络边界进行严密的安全控制,极大地降低了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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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ÁãÐÅÈÎÍøÂç ÔÚ²»¿ÉÐÅÍøÂçÖй¹½¨°²È«ÏµÍ³¡·([ÃÀ],°£ÎÄ¡¤¼ª¶ûÂü£¨Evan,Gilman£©,µÀ¸ñ¡¤°Í˹£¨Doug,Barth£©)¡¾ÕªÒª ÊéÆÀ ÊÔ¶Á¡¿- ¾©¶«Í¼Êé

零信任网络 在不可信网络中构建安全系统

1.国内首部介绍零信任网络的专业技术图书。

2.内容全面丰富,是学习零信任网络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

3.全面解析零信任网络技术,系统介绍构建零信任网络的方方面面。

保护网络的边界安全防御措施并不如人们想象中那么牢不可破。防火墙保护之下的网络主机自身的安全防护非常弱,一旦“可信”网络中的某个主机被攻陷,那么攻击者很快就能以此为跳板,侵入数据中心。为解决传统边界安全模型固有的缺陷,本书为读者介绍了零信任模型,该模型认为整个网络无论内外都是不安全的,“可信”内网中的主机面临着与互联网上的主机相同的安全威胁。

作者埃文·吉尔曼(Evan Gilman)和道格·巴特(Doug Barth)揭示了零信任模型如何聚焦于构建覆盖全网的强认证和加密系统,如何实现动态访问控制并保持系统运营的敏捷性。通过阅读学习本书,读者可以掌握零信任网络的体系架构,并学会如何利用现有的技术逐步构建一个零信任网络。

2、婚前全款房加名也没用: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没用

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没用

一、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

新的婚姻法对于房产加名无效问题做了相关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况的时候,加名无效:

1、婚前全款买房,只写一方名字:

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如果房产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进行购买的,并且只写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按“婚前财产”计算。

也就是说,即使在婚后加了伴侣的名字,离婚之后,另一方是无法分割房产的。

2、男方全款买房,只写女方名字:

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女方可以证明房产是男方“赠予”的,那么即使是男方出全款买的房子,在离婚之后,男方也是无权进行房产分割的。

3、婚前贷款买房,只写一方名字:

婚前贷款买房,与全款买房不同,因为贷款买房中涉及到了还贷比例的问题。

(1)如果是婚前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子就归谁。

(2)如果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话,那么登记名字的人,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包括已还房贷以及房产增值部分。

4、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记夫妻双方名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2、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5、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归谁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6、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如果婚内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

7、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

第一,如果房子加上你的名字,无论你们领证与否,若你们没有特别约定,房子都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区别在于,假设你们没有领证,你们就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那么日后你们选择分手,是自由的,不需任何人同意;

而涉及的房子分割问题有纠纷,就属于一般债权民事纠纷单独处理;如果你们领证,而日后需要离婚,那么需要到公权力机关(婚姻登记处或者法院)去处理,同时,房子财产问题需要一并处理。

第二,如果房子只写对方的名字,而你们共同还贷,那么,如果你们没有领证,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你付出的部分还款;如果你们领了证,这里需要看是在房产证在领证前还是后,如果在前,那么房子是男方个人财产,你仅仅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你付出的还款部分;如果在后,那么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平均分割财产。

第三,综上所述,就是领证前取得的房产证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领证后取得的房产证上无论只有一方还是双方的签名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均分;

当然,无论领证前还是后,如果房产证上有双方的名字,那么房子应当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最后,注意一点的就是,房产证上是他爸和他的名字,如果加上你的名字的话,那也就是你们三个共同所有。假设离婚的话,不能对他父亲所有部分进行分割的。

领证之前加名字算是买卖(要交营业税和契税的,在房产局办理的时候会告诉你)但是如果是领证之后夫妻之间的赠予则不要交这些税。

在领证之前赠予的话不划算,而且如果你俩将来掰了,他们可以要求撤销,因为是基于婚姻关系成立的赠予。

在领证之后赠予,税金就省不少。这时的赠予如果不约定份额,则认为是共同共有,以后再离婚,你可以主张分得应有份额。

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没用

新婚姻法房产加名规定

1、在婚前,买完房子后,只写下其中一方的名字。

无论双方,是哪方先买的房子,只要是婚前购买的全款房子,在只写上自己名字的情况下,离婚后,财产分割可按“婚前财产”计算!就算结婚后加上另一半的名字,结婚后的她(他)也不能分房子,新婚姻法实施后,就能有效地打击那些“骗婚”的行为。

2、一方买全款买房,但只写对方的名字。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无论婚前或结婚后,只要一方能证明房子是另一方“赠予”的,就算对方拿全款买房,结婚后无权进行分割。

3、婚前贷款买房,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

借钱买全款买房不同于全款买房,贷款买房时还会涉及还贷比例问题,假如是婚前贷款,一般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那房子就是谁的,但如果是婚后夫妻一起还贷,那么贷款买房的人还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其中包括房产增值部分。

4、婚前财产,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相信大家对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都会有所了解,结婚后买房的夫妻,无论写下谁的名字,都是属于两个人的共有财产,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明买受的钱属于婚前财产,而登记时只写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婚后购买的房子也会被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则没有分割房产的权利。

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没用

新婚姻法房产证上加名字有用吗

要分情况。

新婚姻法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解释:《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产权归属

一种情况是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这种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为了平衡夫妻双方权益,维持正常的家庭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就这种房产进行约定,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对原产权证进行变更,避免日后对此产生分歧,影响夫妻感情,甚至损害一方权益。

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买房双方共同出资的话,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出资双方应在产权证上载明权利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

但房屋权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在分割财产时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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